Wednesday, June 16, 2010

投资商场单位细看条文

2010-06-14 14:44

购物商的商业单位属於商用產业,购买这类產业的投资者,与发展商签署的不是標准买卖合,而是由发展商律师草擬的条约,业主在签署有关买卖合约时,务必非常谨慎,避免被不合理的条文牵制、进退两难。

另外,这类產业发展商不受房屋部管辖,面相关问题的业主,即使向房屋部反映,问题也不受理。

个例一:
林先生来信指出,他於2009年12月购买了吉隆坡某商场內的一个单位,这间商场於去年建好。不久前,业主收到发展商的通知,告知他们,如果没有开做生意,每天面临50令吉的罚款。他说,问题是,这条例並没有列入当初与发展商签署的买卖合约,而是在发展商移交商场单位锁匙的《业主手册》,所有的业主都认为这很不公平及合理,因为发展商並没有告诉他们有这样的规则。

在向发展商做出投诉后,发展商的解释是:买卖合约里有这样一条文:发展商有权利针对有关发展计划/共管產业,制定附加条例(包括约束),然后以书面通知业主,发展商表示,手册里的罚款条例是这一条文的延伸!

个例二:
李雅妹来信指出,她在首都一购物广场购买了一个商店单位,半年前已经可以出租营业;可是,她一直物色不到適当的租户,所以没有將店铺出租。

最近,她收到这间购物广场管理公司的来信,表示要向她徵收一天50令吉的罚款,她拨电有关管理公司询问详情,有关的负责人告诉她,由於她的店铺没有出租或是自己营业,因此他们从某月某日起,向业主徵收一天50令吉的罚款。她说,如此算来,一个月的罚款大约是1500令吉,她问:大马是否存在这样的条例?

答:综合这2名读者的问题,首先要说的是,由於购买的是商业单位,所签署的买卖合约,並非按房屋发展法令擬定的標准合约。

因此,遇到这种问题的投资者或业主,即使向房屋部投诉也不受理,因为推行这类產业的发展商,並不受房屋部的管辖。

另外,发展商在买卖合约列举的上述条文,给予他很大的发挥空间,包括在交锁匙递给《业主手册》,造成业主处於劣势。

我们不晓得业主手册列入的规则与条例细节,可以选择挑战发展商上法庭,也许可召集所有或大部份业主,通过集体力量採取行动,包括与发展商谈,尝试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。
星洲日报/投资致富‧產业问诊室‧2010.06.12 public ban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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